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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青年就业机会
发布人:       来源:团委      发布时间:2010-08-24      

国家为了政治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有义务为青年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国家拥有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为青年创造就业机会。

  1.树立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并重的发展观

  经济发展战略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即经济增长是最重要的目标,其它目标均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二是以就业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即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把扩大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其它目标均服从和服务于就业增长目标。长期以来,中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的经济发展战略。但是,在当前中国进行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特殊时期,应适时进行经济发展传略模式的转型,树立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并重的发展观。

  树立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并重的发展观,就是要把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而这都不可偏废。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经济,使国民经济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才能在更大的规模上扩大就业规模;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严峻的现实,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甚至不排除失业影响社会稳定的特殊情况下,宁肯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也要保证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2.大力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

  (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小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中国中小企业的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中国的企业立法和政府政策又都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的,造成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首先应该将所有中小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而不应根据其所有制成分区别对待。以此为基础,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振兴法》等,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创办和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说,创业比就业更重要,政府不能只就事论事地解决就业问题,实际上政府也不可能提供太多的就业机会,而只能依靠创业的企业家去开发劳动力市场,形成吸收就业的巨大能力,才可能根本解决就业问题。在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其中需要包括关于为中小企业建立公平的经营环境的专项法规、关于金融扶持方面的专项法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的专项法规以及关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合现代化方面的专项法规等。另外,在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还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规范与保护,使那些依靠不法经营或者偷税漏税等手段暂时获利的企业无法维持下去,确保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何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和局限,往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必要的支持。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企业发展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势,一个是企业的大型化、巨型化,产生了一些跨国经营的巨无霸企业;一个是企业的小型化、微型化,出现了大量的袖珍型企业。这看似矛盾的现象,实际上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反映,两者并行不悖,都是企业发展的趋势,需要我们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并且加以推进。在加快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首先,应放宽企业准入限制,降低中小企业开业和进入的门槛。从国外经验来看,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的创办成本十分必要。中国也可以考虑英德两国的做法,将中小企业分为登记企业和非登记企业。一些小的门店、餐馆等,可以实行非登记企业制度,可以在开业后由税务部门按照其营业征收有关税项;登记企业,应当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无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不设置资本金额度要求,以其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以其身份证等证件作为有效注册证件,禁止注册中的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对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额度。同时,建议改革登记企业的注册程序,简化开办企业的有关手续,实行有关手续集中一并办公的制度,并放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检查,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可以取消工商年检制度。

  另外,市场环境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中,大企业的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往往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有责任规范大企业的经营行为,限制一些不应有的垄断。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政府可采取的一个有力措施就是,在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定采购份额。此外,中国政府还可考虑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产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和仲裁机构;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杜绝权利的经济化等等,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在环境。

  (3)对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前面的分析表明,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的严重不足。近几年来,国家已采取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接待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中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政策作用的对象也缺乏针对性或重点。为完善中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但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在进一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

  第二,选择中小企业的扶持重点。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各类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不同,国家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扶持所有的中小企业,必须突出重点。目前中国应当重点支持以下三类中小企业:第一类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这是国外普遍做法。中国目前应大力加强风险基金孵化器建设。第二类是社会脆弱人群创办的第三产业类中小企业。在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对其加强扶持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第三类是社区型中小企业。扶持这类企业能依据多得:就近解决就业问题、方便人民生活、密切邻里关系、完善社区功能。

  第三,建立中小企业平稳退出的安抚政策。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不仅包括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政策,而且还包括帮助其顺利退出的安抚政策,如职工的妥善安置、企业债务的重组、冲减与补贴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开办率高,歇业或倒闭率也高,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为使它们尽可能地安乐死,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制定中小企业安全退出政策非常必要。目前,在中国经济结构中,重复建设使一般加工工业严重过剩,如何使五小十五小加工工业平稳退出是中国中小企业政策亟待解决的又一重大课题。

4)在信息获取、科技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适当的指导、辅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往往在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利之处,如果能够在这些方面获得及时周到的帮助,将会极大地有利于促进他们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器,建立专门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辅以其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社会服务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改变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素质偏低情况。技能是就业的资本,加强技能培训既是实现充分就业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中小企业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素质的迫切需要。为此,一方面,政府要改变投资价值取向,设立专项培训基金。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培训经费,加大对员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坚持聘用与培训相结合。既要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进得来,又要促进来的员工用得上、留得住。通过培训使他们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性机制,增强实现充分就业的针对性、适合性、有效性。

  第二,加强管理咨询与管理培训。中小企业虽然业务相对简单,但是必要的管理仍然是不可缺少的。这些管理包括成本控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技术设备、风险管理等。提高管理水平的方式有管理咨询(包括企业运行诊断)和培训,咨询重在为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具体管理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培训则重在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素质。

  第三,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指一般性中小企业,而非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中小企业不可能建立自己的技术管理和开发体系,其技术来源必须靠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为此,为中小企业提供广泛的技术咨询、培训、技术转移、设备安装和调试、现场指导等全方位服务,是中小企业的必然要求。

  第四,提供信息服务。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和交往的日益频繁,信息越来越重要。信息的范围及其广泛,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有:技术、管理、各种要素及产品市场、进出口、法规、政策、税收、信贷等方面。在信息化时代,企业要获得健康发展始终都离不开信息。然而获得信息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中小企业难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体系。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3.大力促进中国灵活就业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需要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支持。实现就业理念变革和加强灵活就就业机制的建设,需要重新设计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角色,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灵活就业观念和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法律、社会保障、企业用工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我们认为积极的就业政策,有弹性的劳动法律、企业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社会服务网络这五项公共政策的支持,是中国建立灵活就业机制和推进灵活就业实践,形成积极就业政策和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

  (1)鼓励用人单位实行弹性用工计划。灵活就业机制的依托是用人单位的弹性工作计划。基于新的就业观念,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弹性用工计划。这需要接受弹性用工思想、设计弹性用工岗位、规定弹性用工规则、进行弹性用工安排,如全职与兼职、全日与非全日、特殊时期的阶段用工和协议休假等,将弹性用工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2)实行弹性就业政策。弹性就业政策是积极就业政策和消极就业政策的科学取舍和整合。一般认为,积极就业政策体现在教育与信息服务两个方面,即政府促进战略;消极就业政策体现在提供公共就业项目和支付各类补贴两个方面,即政府给予战略。弹性就业政策需要在这两种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性和消极性两方面进行合理的取舍和整合,从而使政府的就业政策收到预期的效果。实行弹性就业政策,需要注重下述内容: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开展灵活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的发展,建立有效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灵活就业发展,制定并落实信贷支持政策、为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指导、咨询和技术帮助。

  (3)建立健全劳动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调整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来解决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普遍而严重的问题。为此,目前需要解决劳动法调整对象弹性化问题,劳动关系弹性化问题,劳工标准以柔克刚问题。

  劳动法调整对象弹性化可以实现劳动法覆盖范围最大化。具体做法是采取专项排除法代替传统的正面覆盖法,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改变目前非企业单位劳动关系无法可依的局面。

  劳动关系弹性,是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劳动者灵活择业、合理控制劳动成本和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基础。依法确认短期劳动关系、兼职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一人多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制定上述各类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如多个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责任的分担原则,为劳动关系主体创造自主决定劳动条件的法律空间。

  劳工标准以柔克刚问题。规定具有刚性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应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赡养系数、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人均月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外,还要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提的福利费(或其一定比例)等适当地涵盖进去。

  (4)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需要采取刚柔并举的方针。为此,需要调整价值观,改变身份刚性和标准柔性;强调身份柔性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可再忽视农村青年的安全保障问题;敲掉标准刚性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类似随意降低标准和滥用视同缴费的做法要坚决制止。

  注:该文摘编自徐章辉主编、毕先萍副主编的《青年失业现状与再就业政策评估研究》,由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10月出版。

Via: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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